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伊犁州湖南商会会费交纳标准
发布日期:2020-10-12 11:07:51
 
伊犁州湖南商会会费交纳标准
第一条  根据国务院颁发的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伊犁湖南商会章程》的规定,制定本商会会员会费交纳标准及管理使用规定。
第二条  本商会会员应按本办法规定会费标准,按时足额交纳会费,会员交纳会费是应尽的义务,会员有权质询会费管理使用情况。
第三条  根据本商会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收取会员的会费。其管理使用规定如下:
一、商会收取会费,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。
二、商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,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,设立会费收支帐册,加强会费收支管理,并接受财政、审计部门的监督。
三、商会每年应向理事会公布会费的收支情况,并在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,接受监督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,可随时检查社会团体的会费收支情况。
四、商会收取的会费,必须用于本商会宗旨开展的业务活动中,或根据本会章程举办的事业上;也可以用于支付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福利和办公开支,或者用于扶贫帮困,但绝对不得挪作他用,更不准侵占和私分。如果违反,将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罚。
第四条  会员每届会费标准
第二届(五年)会费标准:
一、本届会费缴纳标准:
会长:20万元/届(五年)
常务副会长:3万元/届(五年)
副会长:1.5万元/届(五年)
会员:500元/届(五年)
会费按届计算,根据本商会实际情况,每届当年的7月至8月份为会费交纳时间,如截止日尚未缴会费,商会财务部门即发出催交通知书。
第五条  会员逾期半年不交纳会费的,经催交通知书后仍不交纳会费的,即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六条  商会会费管理由会长总负责,由商会的监事会负责监督收支。
第七条  本办法经伊犁湖南商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,并报伊犁州经协办和民政局备案。